苏州城乡基础设施配套服务业商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苏州城乡基础设施配套服务业商会,英文名:Suzhou Urban and Rural Infrastructure Service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苏州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商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互助、整合资源、共谋发展。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会员诚信经营,搞好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的联系,为企业健康成长和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商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商会承担。
第六条
本商会的住所苏州市吴中区双银国际金融城120-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倡导诚信自律;
(二)为会员搭建相互沟通交流的平台,引导会员积极参与苏州市的经济、贸易、文化等有益活动;
(三)向政府和有关组织反映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向会员单位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资金融通、商业机会等咨询服务;
(五)开展与政府和有关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扶持和促进企业的发展;
(六)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和市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苏州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商会的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发展战略;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且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 五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各会员单位缴纳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 2018年11月22日经筹备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